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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20:53:17] [email protected]: @board 打扰版聊想请教香油们一个同人本封面特种纸问题!我在两家打样的蛋壳纸(大面积米白色)封面都有一些小瑕疵,两家印厂都是比较大的厂子,印厂2跟我说特种纸不覆膜就是比较容易受损、污渍。其中一本损得比较严重的是被我放在皮手账本下面一段时间后染色了……我翻看了我刚拿到手拍的照片当时确实没有这么严重的瑕疵,但我也没想到会这么容易染色请问白色特种纸,或者说蛋壳纹就是容易有这些小瑕疵吗?还是说换厂能够规避掉?主要是目前这家我之前做的品控都很好,没想到这次会遇到染色问题,虽然也有我自己存放样品的保管问题……因为要下大货了就比较纠结……害怕大货也有瑕疵

[2025-11-13 20:00:09] [email protected]: @board @game 在11/14上午前Steam可免费获取 12 is Better Than 6

[2025-11-13 19:20:25] [email protected]: [CW] 讲道理总结(下)

@board 完整对比: 乐高: 产品名直接叫"黑色大丽花" ✓;有女性角色 ✓;有剪刀(凶器) ✓;花瓶分两半(分尸) ✓;红花(血),粉黄花(肌肤/脂肪) ✓;产品中包括两朵黑色大丽花(黑色大丽花元素)✓。 米哈游: 角色名Constance ✓;黑色大丽花元素 ✓;魅魔设定 ✓;无凶器/分尸/伤害元素 ✗。 按质疑方的逻辑: 乐高不仅产品名叫“黑色大丽花”,还包含了剪刀(凶器)、花瓶两半(分尸)、红花(血)等元素。如果米哈游是“影射”,乐高岂不是更“影射”?这是“把案件惨状做成儿童玩具制品消费”。 为什么质疑方说“性质不同”: 这是典型的双重标准。 因为对乐高没有预设“影射案件”而是“用了黑色大丽花元素的正常产品”,所以看到的是正常玩具; 对米哈游预设了“影射案件”,所以看到的是“辱”。 结论: 按同样的“证据链”逻辑,乐高关联度更高,但质疑方却说“不同”,这是双重标准。4.2 质疑:“星期三明确提到案件所以不一样”> 质疑方观点: "网飞版星期三明确说了黑色大丽花就是星期三最喜欢的凶案";"因为角色走哥特侦探风所以拿这个例子讨论相关性不是很妥当"。> 我的观点与分析: 这个例子反而完美证明了我的论点: 1. 案件可以作为元素用在商业作品: Netflix《星期三》明确提到案件,作为大型商业作品全球发行,没有被质疑“消费逝者”。 2. 黑色大丽花=哥特/侦探风的常见元素: 质疑方自己也承认“因为角色是哥特侦探风”。这证明了“黑色大丽花”是哥特文化符号,不是案件独有的。米哈游角色同样有哥特特征,使用黑色大丽花=正常。 3. 关键区别暴露双标: 星期三: 明确提到案件 → 没问题。 米哈游: 没有明确提到案件,只是用了元素 → 被质疑。 逻辑: 如果明确提到案件(最直接的方式)都OK,那只是用了相关元素(最间接的方式)怎么会有问题? 结论: Netflix的例子证明了黑色大丽花是哥特文化常见元素,商业作品可以使用,甚至明确提到都OK。质疑方对米哈游的攻击是双标。 5. 关于“怀疑”与“指控”的界定5.1 质疑:“我们只是在怀疑”> 质疑方观点: "人家只是在怀疑并解释为什么怀疑";"真要疑罪从无,那认为大家在搞文字狱的你也该拿出证据"。> 我的观点与分析: “怀疑”与“指控”的区别: 怀疑(个人保留): “我觉得可疑”,个人保留,自己不玩。 指控(公开声称): “米哈游辱了”,公开声称,呼吁抵制,批评玩家。 实际发生的: 很多人在公开指控,不只是怀疑。如果“只是怀疑”,就不会用“辱了”、“消费逝者”这样的断言,不会呼吁抵制,不会攻击玩家。 态度测试: 如果“只是怀疑”,应该能接受“也可能没有”。但实际情况是,质疑方对反驳极其激烈,使用“洗地”、“犟嘴”等词汇,这并非“怀疑”的态度,而是“确信”的态度。 “只是怀疑”=逃避举证责任: 在被要求证据时,退到“我们只是怀疑”,来逃避举证责任,但实际一直在公开指控。 结论: “只是怀疑”是说辞,实际是在进行公开指控。6. 关于商业公司标准的讨论 6.1 质疑:“商业公司标准应该更高”> 质疑方观点: "如果对方是不赚钱的创作者我会觉得你说得对";"但米哈游是商业公司,所以接受这种质疑是它应该的";"米哈游是大型商业公司,影响力大,应该更谨慎"。> 我的观点与分析: 事情的性质没有改变,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要证明的是影射和侮辱,相关的是元素“黑色大丽花”: 逻辑A:不赚钱的创作者用“黑色大丽花”= OK。 逻辑B:商业公司用“黑色大丽花”= 有问题。 问题在于: 元素还是那个元素。“黑色大丽花”作为常见元素的性质,不会因为使用者的身份(商业或非商业)而改变。 “接受质疑”≠“接受无证据指控”: 商业公司应该接受:合理质疑(有根据的)。 商业公司不应该接受:无证据指控(“米哈游辱了受害者”)。 举证责任不因身份改变: 指控任何人都需要证据。如果标准是“对商业公司不需要证据”,这是双标。 其他商业公司: 乐高、Netflix都是大型商业公司,为什么它们使用“黑色大丽花”时,质疑方不要求它们“接受质疑”? 正确的标准: 有证据→有问题(不管身份);无证据→无法推定(不管身份)。 结论: 事实判断(元素是否常见)不应该因为身份(是否商业公司)而改变。7. 关于“多元解读”的界限 7.1 质疑:“文艺作品可以有多元解读”> 质疑方观点: "文艺作品不是数学加减";"您傲慢地指控别人的敏感为牵强附会,不允许别人有其他的理解";"您可以有自己的不安、愤怒...不必畏惧别人评判你的感受是否'正确'"。> 我的观点与分析: 核心:这是混淆了“多元解读”和“公开指控”。 多元解读(可以有,不需要证据): “我觉得这个角色有问题”、“这让我感到不舒服”、“我个人不喜欢”。 这些是个人感受、主观解读。 公开指控(需要证据): “米哈游辱了受害者”、“米哈游消费逝者”、“米哈游故意影射案件”。 这些是事实声称、公开指控。 区别: 你可以有“不安”、“愤怒”等感受。 但你的感受 ≠ 创作者的意图,你的解读 ≠ 客观事实。 所以: 你可以个人不玩、个人不喜欢、个人抵制。 但不可以: 公开说“米哈游辱了”(事实声称,需要证据);呼吁大家抵制(扩大影响,需要证据);说玩家“没道德”(道德审判,需要证据)。 类比: 看一幅画,A说“我看到悲伤”,B说“我看到希望”,都可以。但如果A说“这幅画是在侮辱XX群体”,这就是指控,需要证据。 “不允许别人有其他理解”: 我没有“不允许”。我允许个人解读和个人感受。我反对的是无证据的公开指控、把解读当意图、以及道德审判玩家。 结论: 个人感受/多元解读 ≠ 可以公开指控。感受自由 ≠ 指控自由。8. 关于讨论中的人身攻击在讨论过程中,当逻辑和证据被反驳时,一些网友开始人身攻击。 8.1 攻击动机: "表演欲爆棚"、"喜欢获得优越感"。 8.2 宣称胜利/退出: "懒得跟你讲理了"。 8.3 攻击态度: "智力有问题"、"胡搅蛮缠"、"犟嘴"、"味儿很冲"。 8.4 攻击来源: "您的ai说得很对"、"AI小作文"、"没有诚意"。 8.5 攻击立场: "没人阻止你玩,洗地的" 没什么好说的了,没意义,如果有“有意义的证据可以反驳”那网友不会这么说的 9. 关于“举证”与“有效举证”的区别 9.1 质疑:“我们举证了,是你信不过”> 质疑方观点: "最开始质疑的人不是举了很多证据吗?啥时候没举证了?";"'你觉得这些证据说服力不够'≠没举证,好不好?"> 我的观点与分析: 核心:这是混淆了“举了东西”和“举了有效证据”。 “提供了材料”和“提供了能支持结论的有效证据”是两回事。 类比: 检察官:“被告杀人了!” 法官:“证据?” 检察官:“被告用过刀(常见工具)、被告姓张(常见姓氏)、被告穿黑衣服(常见穿着)。” 法官:“这些不是有效证据。” 检察官:“我举证了!是你信不过而已!” → 这显然是荒谬的。 质疑方提供的“证据”分析: ✗ 商单 → 查无实据(不是证据) ✗ 细节对应 → 角色没有(不是证据) ✗ 倒吊 → 编造的(不是证据) ✗ Constance → 常见名字(不是证据) ✗ 魅魔 → 常见设定(不是证据) ✗ 黑色大丽花 → 常见元素(不是证据) “信不过”vs“不是证据”: “说服力不够”(信不过): 是指证据本身成立,但不够强(如:目击证人说“好像是他”)。 “不是证据”: 是指这些材料根本不能用来支持结论(如:被告用过刀)。 质疑方的“证据”属于后者。它们是“常见元素”、“主观解读”、“虚假内容”和“错误信息”,它们根本不成立。 结论: 质疑方“举了东西”,但这些东西不是“有效证据”。这不是“我信不过”,而是“这些根本不能证明你的结论”。9.2 质疑:“商业公司应该接受质疑vs举证”> 质疑方观点: "无偿创作者不应该接受质疑是因为它不赚钱,而不是因为常见元素ok";"你是商业的赚了钱就应该接受消费者的质疑,不然你的客户就会流失"。> 我的观点与分析: 对方的自相矛盾: 对方之前说: "如果对方是不赚钱的创作者我会觉得你说得对"。 “你说得对”指的是什么? 指的就是我的论证:“黑色大丽花是常见元素,使用OK”。 对方现在说: "不是因为常见元素ok"。 → 这完全是自相矛盾。 再次混淆“接受质疑”和“接受无证据指控”: A. 接受合理质疑(应该):商业公司应该接受基于事实的concern。 B. 接受无证据指控(不应该):商业公司不应该接受“你们辱了受害者!”(无证据)。 对方的逻辑是: 你赚钱了 → 所以应该接受质疑 → 所以无证据指控也OK。 这个逻辑是错的。 “接受质疑”不等于“可以随便被造谣”。如果这个逻辑成立,任何人都可以对商业公司说“你们产品有毒!”(无证据),然后说“你赚钱了就该接受质疑”。这不合理。 结论: 对方的观点自相矛盾,并且混淆了“合理质疑”和“无证据指控”的界限。10. 核心观点摘要 关于“举了证据只是你不信”: > "举了东西≠举了有效证据。 常见元素≠证据,主观解读≠证据,编造内容≠证据。 不是我信不过,而是根本不能证明你的结论。就像用被告用过刀来证明被告杀人一样不成立。" > 关于接受质疑vs接受指控: > 商业公司应该接受合理质疑,但不是接受无证据指控。接受质疑≠可以随便被造谣。如果这个逻辑成立,任何人都可以对商业公司说你们产品有毒(无证据),然后说你赚钱了应该接受质疑。这不合理。 > 关于举证责任: > 举证责任在指控方。这是理性讨论的基本原则。 > 关于元素的使用: > 不是出了人肉包子案以后包子不能用了,同样,不是出了黑色大丽花案以后黑色大丽花不能用了。常见元素就是常见元素。 > 关于乐高(双标): > 如果乐高影射案件,那就是把惨案做成儿童玩具消费。质疑方说乐高不辱=没预设乐高影射。同样,如果不预设米哈游影射,魅魔就是正常游戏设定。 > 关于解读vs指控: > 个人感受可以有,但感受≠事实。基于感受的公开指控需要证据。感受自由≠指控自由。 > 关于文字狱: > 文字狱的特征:无证据、举证责任倒置、标准可套用任何对象、不接受辩护。质疑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不是'我觉得',这些都是客观可验证的事实。 12. 我的核心立场总结 我的核心论证框架 A. 举证责任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指控方需要举证,被指控方不需要自证清白(无罪推定)。这适用于所有理性讨论。 B. 证据标准: 需要客观证据,不是主观解读。 需要特异证据(案件独有细节),不是常见元素。 C. 常见元素原则: “黑色大丽花”是常见元素(花卉、电影、哥特文化),见于乐高、Netflix等。 常见元素不需要“避嫌”。 使用常见元素 ≠ 影射。 D. 逻辑一致性: 相同标准应适用于相同情况。不能对乐高、Netflix和米哈游使用双重标准。 E. 区分层次: 必须区分“个人感受/解读”(不需要证据)和“公开指控”(需要证据)。

[2025-11-13 19:18:00] [email protected]: [CW] 讲道理总结(上)

@board 1. 关于“证据链”的分析 1.1 质疑:“商单证据”> 质疑方观点: "最开始是米哈游买了一堆商单,吹一个没实装的角色有多考究案件详情";"微博热搜是米哈游 大丽花,这是公司买商业热搜的方式"。> 我的观点与分析: 查证结果: 没有任何能证实“商单”存在的实际证据,无人能提供商单链接或截图。 微博热搜也可能是用户自然搜索导致的结果。 结论: 此项指控目前无实据。1.2 质疑:“尸检细节对应”> 质疑方观点: "角色有乳房切除、勒痕、性化等细节对应案件"。> 我的观点与分析: 查证立绘: 角色正式立绘,其衣服完整,没有任何伤害、切割或勒痕元素,身体是完整的。 结论: 这是强行关联,角色实际并无这些元素。1.3 质疑:“倒吊”> 质疑方观点: "角色有倒吊姿势"。> 我的观点与分析: 查证视频: 我查证了相关视频,角色没有倒吊姿势,其实是放大头后仰造成的效果。 结论: 此为编造信息。1.4 质疑:“时间线,案件→蓝色大丽花”> 质疑方观点: "蓝色大丽花这个电影来自案件"。> 我的观点与分析: 事实查证: 电影《蓝色大丽花》(The Blue Dahlia) 于1946年上映。而“黑色大丽花”案件发生在1947年。 案件是因受害者常去酒吧看这部电影而得名,并非相反。 结论: 质疑方搞反了基本的时间线。1.5 质疑:“Constance名字来源”> 质疑方观点: "角色名Constance来自《蓝色大丽花》女演员Veronica Lake的原名";"康斯坦斯+大丽花重合可能性很小"。> 我的观点与分析: Constance是一个非常常见的英文名,其使用不需要参考特定电影的女演员。 电影中,“大丽花”是夜总会的名字,并非女主角的外号,蓝色大丽花是案件发生之前上映的电影描绘了虚构的凶案,与黑色大丽花事件无关,那么蓝色大丽花女演员的曾用名并不会关联到事件。 结论: 不能作为特异性证据1.6 质疑:“魅魔=性化受害者”> 质疑方观点: "角色是魅魔(交际花属性),这是在性化受害者";"和黑色大丽花受害者的传闻谣言更贴近"。> 我的观点与分析: “魅魔”是游戏中非常常见的虚构种族设定,性感是该种族的标准属性,其设定不需要参考任何现实案件。 在没有证据证明影射的前提下,魅魔就是正常的虚构设定,关键问题是证明影射,如果没有影射就没有的侮辱 结论: 不能证明影射就不成立1.7 质疑:“初期设计头戴黑色大丽花,后来改掉”> 质疑方观点: "初期设计头上戴着黑色大丽花,正式实装时花被改掉了";"如果单纯参考电影可以戴蓝色的";"只是碰巧撞上可能性很小"。> 我的观点与分析: 设计过程中调整元素是完全正常的商业行为。 如果其逻辑是“故意影射”,那么“改掉”的行为在逻辑上是矛盾的(想被发现还是不想被发现?)。 结论: 正常的设计调整不能等同于“故意影射”的证据。1.8 质疑:“台服名字是大理花’”> 质疑方观点: "台湾官方叫大理花(不是大麗花)";"台湾维基是'黑色大理花悬案'";"为什么不用现成的大麗花"。> 我的观点与分析: 选择译名的时候不是看官方叫什么就叫什么,不是用一个就要解释“为什么不用另一个是不是很可疑” 大理花和大丽花在台湾是同种植物,大理花是通称名同样广泛被使用,就像在中国用菠萝和凤梨都用,但是认为凤梨奶茶不叫菠萝奶茶所以可疑? 结论: 不能作为承认影射的证据1.9 质疑:“黑色大丽花在搜索中强相关案件”> 质疑方观点: "黑色大丽花在谷歌中文搜索和案件强相关";"创作者清楚联系紧密,选择用让人联想的元素,说明想让人去联想"。> 我的观点与分析: 1. 搜索相关不等于“唯一指向”。中文搜索“黑色大丽花”,结果包含案件、花卉、纹身以及其他设计(如乐高的网飞《星期三》等)。2. “想让人联想”的商业逻辑不通:这种联想对营销有什么价值?如果想黑红营销,现在的元素除了黑色+大丽花,还有什么?3.如果“黑色大丽花”本身是问题元素,那么黑色大丽花的乐高玩具是问题元素 结论: 不能作为证据 1.10 质疑:“所有元素组合起来”> 质疑方观点: "所有元素的意象里都包含的那个意思就是设计者想要的";"在123...若干元素都能推导到结论A的情况下,结论A不是观众的超译"。> 我的观点与分析: 让我们列出所谓的“所有元素”: 黑色大丽花 → 常见元素 Constance → 常见名字 魅魔 → 常见设定 衣服完整 → 没有伤害元素 没有倒吊 没有分尸元素 没有勒痕 所谓的“所有元素组合”其实都是常见元素,并且完全缺失了案件的特异性细节。 如果“常见元素组合”=影射,那么乐高和《星期三》也同样构成了影射。 结论: 常见元素的组合不能推导出“影射”的结论。 1.11 质疑:“我是创作者所以看得出创作者的意图”> 质疑方观点: "我自己也有在制造一些东西";"所以说创作者怎么思考我也略懂略懂"。> 我的观点与分析: “你是创作者”不等于“你知道米哈游的意图”。不是客观证据。 结论: 主观解读不等于客观证据。 1.12 质疑:“观众视角/阅读理解”> 质疑方观点: "要考虑观众的视角";"观众第一眼会看到什么";"阅读理解是看设计的乐趣之一"。> 我的观点与分析: “观众视角”不等于“创作者意图”。 观众可以有不同的解读(A看到X,B看到Y),但这不能反过来证明创作者的“故意”。 如果“观众看到”=证据,那罗夏墨迹测试里,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任何东西,但这不能证明画家的意图。 结论: 观众的主观解读不等于创作者的客观意图。 总结:“证据链”的实际状况✗ 商单→查无实据✗ 尸检细节→角色没有✗ 倒吊→编造的✗ 时间线→蓝色大丽花在前✗ Constance→常见名字✗ 魅魔→常见设定✗ 花色被改→设计调整,可多种解释✗ 台湾叫大理花→正常✗ 搜索相关→非唯一指向✗ 元素组合→都是常见元素✗ 创作者视角→诉诸权威✗ 观众视角→主观解读= 0个客观证据= 全是:主观解读 + 常见元素 + 有罪推定2. 关于举证责任的讨论 2.1 质疑:“你没有内部文件你不知道作者怎么想的”> 质疑方观点: "说到底唯一能确定作者意图的只有设计原稿...而且按你的逻辑,你也只能通过拿出设计原稿来证明作者没有擦边意图啊?"> 我的观点与分析: “举证责任倒置”。 正确的举证责任: 指控方(质疑方)声称米哈游影射,那么指控方需要举证。 被指控方(米哈游)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影射”。 这是“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在证明有罪之前,推定无罪。 类比: 检察官说被告偷东西,被告要求证据。检察官不能说:“赃物找不到,没有监控,不能证明被告唯一出入过现场没有特异性证据,但被告也要拿出证据证明没偷,不然就是偷了”。 设计稿只是能证明设计意图的东西之一,创作意图只可能由创作者本人证明,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就不行。消费者读者路人可以自由解释,但是不能把自己的解释当证据给作者定罪(文字狱逻辑)。 结论: 举证责任在指控方,被指控方无需自证清白。 2.2 质疑:“网友咋就成指控方了”> 质疑方观点: "网友是指控方所以需要举证,但网友咋就成指控方了?";"这里是互联网根本不是你幻想的法庭";"网友没义务给你举证哦亲亲"。> 我的观点与分析: 什么是指控: 指控就是公开声称某人或某组织做了不当的事。 质疑方的行为: 公开声称“米哈游辱了受害者”、“米哈游消费逝者”,并呼吁抵制、批评玩家。这些都是明确的指控。 举证责任不只是法律原则: 它是逻辑和公开讨论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这是互联网不是法庭”: 这个借口不能成立。如果我在互联网上无证据指控“你是杀人犯”,你要求证据,我能以“这是互联网不是法庭”来拒绝吗?这显然是荒谬的。 “没义务给你举证”: 不是“给我”举证,而是为自己的公开声称负责。如果你公开指控,你就需要提供证据,否则就是造谣。 结论: 网友进行公开指控 = 指控方 = 需要举证。这是理性讨论的基本原则。2.3 质疑:“你也要证明是文字狱”> 质疑方观点: "认为大家搞文字狱的你也该拿出证据";"那不就也需要拿出证据证明作者没有擦边意图才能证明这确实是文字狱了吗"。> 我的观点与分析: 这是对我观点的曲解,并且再次进行了举证责任倒置。 文字狱的定义和特征: 无证据或证据薄弱(基于主观解读、常见元素)。 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被指控方自证清白)。 标准可随意套用(如套用乐高)。 不接受辩护(任何辩护=洗地)。 标准不一致(双标)。 质疑方的行为完全符合(客观可验证): a) 无证据或证据薄弱: 如1.1至1.12的分析,所有“证据”均不成立。 b) 举证责任倒置: 如2.1所述,要求米哈游自证清白。 c) 标准可套用: 同样逻辑套到乐高也能“证明”影射。 d) 不接受反对立场: 回应者被扣上“洗地”、“打手”的帽子。 充分证据证明这是文字狱(即上述a-d条客观事实)。 我不需要“证明作者没有意图”: 这又是举证责任倒置。我无法证明作者“心里没想”。 我的责任是指出:你们的指控拿不出有效证据。 类比清朝文字狱: 官员指控“清风不识字”是讽刺。诗人不需要证明自己“心里没讽刺”,只需要指出:诗的字面意思不是讽刺 + 官员拿不出证据。 结论: 我有证据证明这是文字狱(质疑方的行为符合所有特征),我不需要“证明作者心里没想”。 3. 关于“避嫌”问题的分析 3.1 质疑:“不避嫌就很怪/有问题”> 质疑方观点: "光黑色大丽花这一点不避嫌就很怪了";"作为大型商业公司,不避嫌地使用该著名案件,被质疑就是合理的";"所以并不需要证明影射,单是不避嫌就已经有问题了"。> 我的观点与分析: “避嫌”的前提是: 这个元素唯一或强烈指向某事。 但“黑色大丽花”不是唯一指向案件。它同时指向花卉、以案件为基础的小说电影、哥特美学,是一个常见的元素。 类比: 如果发生了“人肉包子”案,所有餐厅都需要“避嫌”不能卖包子吗?不需要。因为包子是常见食物,不唯一指向案件。同理,“黑色大丽花”是常见元素,不唯一指向案件。 什么时候需要避嫌: 当元素唯一或强烈指向案件时(例如角色名叫“黑色大丽花悬案纪念版”),这需要避嫌。但使用常见元素,则不需要。 此标准会导致: 如果“商业公司使用与案件相关的常见元素,就算不影射,也要避嫌”,那么所有用“黑色大丽花”的商业作品(乐高、Netflix)都有问题。这不是“避嫌”,这是“禁用常见元素”,不合理。 论证演化(标准越来越低): 一开始:“影射,故意的因为有商单买营销”→(被反驳) 然后:“巧合太多”→(被反驳) 然后:“应该避嫌”→(被反驳) 现在:“不避嫌就有问题”→(标准降到最低) 结论: 常见元素不需要避嫌,就像包子不需要因为案件而避嫌。4. 关于乐高对比的逻辑 4.1 质疑:“乐高性质不同”> 质疑方观点: "乐高的黑色大丽花真的是作为花元素存在着的";"而没有安在一个女性角色身上作为外号...which正是原案件受害者的外号,性质不同吧"。> 我的观点与分析: 事实澄清: 米哈游角色官方名字是Constance。“大丽花”是外号。 而乐高套装的名字直接叫“黑色大丽花”。

[2025-11-13 18:48:40] [email protected]: @board 想请问一下各位毛友,有没有赤足鞋或者宽楦鞋推荐,最好是平价点的最近手头不太宽裕我的膝盖由于下肢力线不对出现了问题,查了一下说穿这种鞋可以有改善,但是从来没了解过,想抄作业👉👈

[2025-11-13 16:44:40] [email protected]: @yigedeng @board 飞地Enclave:现当代诗歌及文学评价分享,坚持看三个月完虐世界上所有长发男。对岸电波:港台及小众华语地区文学作品推荐,能拿来在朋友圈装逼的华语文学书摘已经很少了在这儿你可以找到一些。海螺Caracoles:跨界文艺鉴赏与时评,基本不怎么看但是一推送看着标题就感觉自己很高雅。黄灿然小站:发布一些诗歌和翻译作品,看了可以说“我很欣赏的著名翻译家黄灿然老师曾说过……”耐观影:影评和电影节时评,海外人看不到电影但看了耐观影就可以假装自己看了电影并侃侃而谈。深焦DeepFoucs:影评和电影节时评,海外人看不到电影但看了深焦就可以假装自己看了电影并有多视角的丰富观点并侃侃而谈。数据公园:最新营销和campaign案例分享,营销人下班后刷到噶吧死了但是普通人看还挺有意思。指北Focus:最新营销和campaign案例分享,营销人下班后刷到噶吧死了第二遍但是普通人看还挺有意思。

[2025-11-13 16:19:19] [email protected]: @board 真诚收集香油严选的好看的公众号!什么领域都可以!!(伸手我可以推推坏酷儿厨房,kongfu girls,欧亚系统科学研究会

[2025-11-13 15:15:36] [email protected]: @kmethne @board 不是,你几把谁啊,还要网友向你举证,网友凭啥向你举证啊?而且凭啥举证完你不认就等于网友说错了而你加冕成为逻辑之王啊?热知识之你的判断≠法庭的判断≠普世真理。脑袋小小ego大大,真把自己当成本案主理人了,请你把自己的法律行业从业资格证和米哈游委托书掏出来,证明你有资格在这件事上充当法官。还有你凭啥认定网友在搞文字狱啊?咋扣上文字狱帽子的?我要求你提交证据,证明网友搞文字狱,而且必须提出网友讨论构陷米哈游的会议记录、网友在长毛象上发的帖子对米哈游造成名誉损害的实际证据,给不出来就是空口无凭,污蔑网友搞文字狱哈

[2025-11-13 13:48:22] [email protected]: @board 喝不喝下午茶?

[2025-11-13 13:36:21] [email protected]: @smones @board 哎,我:需要客观证据,不能文字狱,责任在举证方,因为是指控,不一样所以需要证据,现在证据链薄弱+上面的是常识,基本逻辑原则和法治社会底线+我们来看看这个设计真的有问题吗(原来的指控站不住的地方+强行关联的地方+同样的逻辑去看其他的设计)你们:性别问题可能这就是阅读理解

[2025-11-13 13:20:00] [email protected]: @smones @kmethne @board 不谈逻辑,说明没有理性,没有理性,不过是邪教。

[2025-11-13 13:13:06] [email protected]: @friedkiwi @board 野生菌过季了,现在卖的都是冰柜存储的,不建议吃了。大理饵丝、稀豆粉、雕梅还有腌制的紫苏梅之类的都挺好吃的。乳扇可能有人不喜欢奶腥味。周边的巍山县有个太仓镇,烧烤好吃,巍山也好玩好吃的。昆明吃的就比较集中了全省的口味,各种菜都能找得到,小红书搜搜那种看上去环境差差的开在居民区和学校附近很多年的店都可以。奶茶喝来喝去都差不多,大理有普洱沱茶,往下走走保山产咖啡,来得及去喝点不一样的会更有趣。12月看想要暖还是冷,冷就往北往高海拔走,丽江香格里拉怒江滇藏交接的地区,暖就往南,腾冲保山临沧普洱。不下雨降温的话,滇中南也可以,会泽弥勒建水蒙自开元石屏。

[2025-11-13 11:50:22] [email protected]: @smones @kmethne @board 原嘟把我b叻🥹我认为这是米哈游找人炒作自己的游戏

[2025-11-13 11:45:55] [email protected]: 半条命:alyx 都多少年了,一个后继者都没有@board

[2025-11-13 11:44:26] [email protected]: [CW] “这不是性别问题,而是逻辑问题。”这句话本身就是性别问题。

——又名 (我的)逻辑超越(你们的)道德直觉感谢原嘟的长篇分析,它清晰地展示了某些人如何将一个「女性伦理议题」简化为一场「证据链是否可靠」的「逻辑游戏」,在声称立场中立的同时,下场充当商业公司与男权「逻辑」(手动加重)的打手,自认清高😅原嘟关键词:- 性别污名化, 猎巫, 常规游戏设计- 只是因为厌恶的对象符合某种正确(米哈游+受众是宅男)就开始猎巫- 以为香油至少可以逻辑超越道德直觉其它原嘟关键词:- 我也是创作者,我也是略懂略懂- 我只是一个随便看了看觉得事情太离谱的路人@kmethne @board

[2025-11-13 07:33:47] [email protected]: @sanft @board 我记得之前上学的时候收藏了好多知乎上推荐的设计网站,大部分都是霓虹欧美的设计案例网站。可以去知乎搜一下关键词,这个可以直接转跳来着

[2025-11-13 07:17:00] [email protected]: @d899no3 @board 加在咖啡和奶茶里也很好喝~

[2025-11-13 06:33:23] [email protected]: @friedkiwi @board 墙裂安利饵丝!米线、野生菌之类的也还不错

[2025-11-13 01:14:42] [email protected]: @woow @board 有!!!大概就是得不到的在骚动,能得到了感觉又没有以前看那么好了。

[2025-11-13 01:06:12] [email protected]: 收不收夏以昼日卡谷转单和娃啊加起来大概两百……错过折扣了adhd烦死了……想死@board 打扰家人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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